首页  /  信息公开  /  管理制度

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8-25  浏览:564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应当始终坚持章程规定的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开展投资活动必须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等法定要求,确保公益项目款项按照计划和协议及时足额拨付。

第三条基金会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七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进行投资;

(四)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章程和理事会决议的其他投资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委托的投资管理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具有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

第九条  基金会可以直接购买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包括:

一是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国债回购、理财产品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信托产品等;二是权益类产品,主要包括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公司发行的产品。

第十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投资决策机构,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对50万元以上金额的投资,根据基金会章程规范,结合市场行情和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投资计划,报理事长批准后实施。

对于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秘书处可根据库存流动资金实有量按需自主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  本制度条款如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返回列表

当前为第一篇

下一篇: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