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25 浏览:1019次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应当始终坚持章程规定的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开展投资活动必须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等法定要求,确保公益项目款项按照计划和协议及时足额拨付。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七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进行投资;
(四)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章程和理事会决议的其他投资活动。
基金会投资的负面清单包括:(1)直接买卖股票。(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3)投资⼈身保险产品。(4)以投资名义向个⼈、企业提供借款。(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6)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7)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委托的投资管理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具有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
第九条 基金会可以直接购买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包括:一是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国债回购、理财产品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信托产品等;二是权益类产品,主要包括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公司发行的产品。
第十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投资决策机构,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监事对投资履行监督职能。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作为投资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根据基金会章程规范,结合市场行情和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投资计划,批准后实施。
理事会对投资履行决策职责:
(一)制定投资活动的规章制度;
(二)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策略和风险容忍度;
(三)确定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标准;
(四)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秘书处对基金会的投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决议;
(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三)确定和监督投资管理人;
(四)负责投资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五)对于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秘书处可根据库存流动资金实有量按需自主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二条 当以下情况出现时,秘书处决定投资活动的中止、终止或退出:
(一)达到投资目的:达到投资初期既定目标并经过秘书处系统评估后,经过秘书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即可进行投资活动的中止、终止或退出;
(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存在不可抗力干扰导致投资中断。
基金会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基金会应当按投资收益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总额达到100万时,可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可投资于低风险类产品。
第十三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理事、监事、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由于法律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投资发生损失,但有证据表明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了程序,在投资的执行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基金会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条款如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4年11月12日二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