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28 浏览:964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 项目管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秘书处代表基金会行使项目立项、评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三条项目的设立须符合基金会的业务发展方向。
第四条基金会项目须经设立审批后开展公益活动。
第五条立项流程
1. 1. 申请人提出书面立项申请, 同时上报包括项目前期调研、考察、评估、可行性分析, 项目计划、预算等相关材料。
2. 2. 秘书长召集立项评审会议, 会议参加人员由基金会主要领导、申请立项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3. 3. 秘书处建立项目档案, 并按照基金会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对项目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章 项目核算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负责执行项目日常工作,项目业务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时, 须及时向秘书处通告情况。
第七条各项目应在基金会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项目信息, 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执行。第八条秘书处根据立项评审会议意见为项目分设台帐, 按月核算。第九条与捐赠人协商项目直接运行费用, 比例按协议执行。
第四章 项目档案
第十条项目档案指公益项目开展过程中, 在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结束中形成的包括调研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计划书、立项报告、项目预算书、协议、函件、项目核算报告、项目决算、项目终结报告、隶属信、合同文本、拨款申请表、汇款单复印件、项目报告( 中期, 结题)、项目评估报告、项目进行期间往来之信函、项目成果等各种归档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应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如遇人员变动, 应有交接记录。
第五章 项目终止
第十二条如遇下列情况, 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1. 1. 项目使命已完成;
2. 2. 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3. 3. 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十三条项目终止后由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进行清算, 并形成项目结算报告报秘书处,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章程》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 年8 月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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