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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9  浏览:398

为规范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向社会公开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以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为公开信息的基本原则,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其他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基金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向社会公开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内容

(一) 基本信息

1. 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 理事会、秘书长、监事会成员信息;

3. 下设的办事机构及专项基金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主要职能;

4. 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5. 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基金会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6. 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 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四) 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第五条 基本信息在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形后30日内,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和资金往来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在“慈善中国”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慈善项目设立时,应当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第三章 信息公开责任

第七条 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统筹协调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编制、整理,并按时限要求公开信息、变更信息;重大事件的信息公开,由理事长、秘书长审定后进行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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