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4 浏览:22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秘书处代表基金会行使项目立项、评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三条 项目的设立须符合基金会的业务发展方向。
第四条 基金会项目须经设立审批后开展公益活动。
第五条 立项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立项申请,同时上报包括项目前期调研、考察、评估、可行性分析,项目计划、预算等相关材料。
(二)、秘书长召集立项评审会议,会议参加人员由基金会主要领导、申请立项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后审议通过。
(三)、秘书处建立项目档案,并按照基金会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对项目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章 项目核算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执行项目日常工作,项目业务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时,须及时向秘书处通告情况。
第七条 各项目应在基金会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项目信息,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执行。
第八条 秘书处根据立项评审会议意见为项目分设台帐,按年核算。
第九条 与捐赠人协商项目直接运行费用,比例按协议执行。
第四章 项目档案
第十条 项目档案指公益项目开展过程中,在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结束中形成的包括调研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计划书、立项报告、项目预算书、协议、函件、项目核算报告、项目决算、项目终结报告、隶属信、合同文本、拨款申请表、汇款单复印件、项目报告(中期,结题)、项目评估报告、项目进行期间往来之信函、项目成果等各种归档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如遇人员变动,应有交接记录。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十二条 项目如果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需向秘书处提供变更信息,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如项目目标、内容、收益对象等,明确原信息和变更后的信息,并清晰阐述变更的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视
为同意项目变更。
第六章 项目终止
第十三条 如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终止后由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进行清算,并形成项目结算报告报秘书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章程》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新越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24年11月12日二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